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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制定出台《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2019年01月07日 09:34  点击:[]

公安部刑侦局 1周前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经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署部长令发布,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安部今天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相关情况,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主持发布会,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局长张向宁、副局长韩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就,为实现我国社会大局保持长期稳定,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作出了突出贡献。这一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同时也与全国广大公安民警常年坚守执法执勤一线、默默付出牺牲奉献密不可分,与他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密不可分。但是,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公安民警人身安全和个人声誉造成严重侵害,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法律尊严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还严重干扰了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使命。

 

    张向宁通报,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共有1.3万余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为公安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里,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2003人,因公负伤或致残2.5万人,其中,2017年牺牲361人、平均年龄只有43.5岁。这些流血牺牲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受到暴力袭击、报复伤害、妨害阻碍所造成的。仅2017年,各级警务督察部门就受理核查侵害民警执法权益案(事)件1.3万起,处理侵害行为人1.8万名,为1.6万名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张向宁说,自20173月以来,公安部立足新时代我国国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法治思维,深入调研论证,认真总结、积极借鉴国内外相关成熟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开展《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制定工作。《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了当前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规定》共有三十三条,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民警因公负伤紧急救治畅通机制,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规定》还明确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具体情形、处置要求,对民警受到侵犯后的申请救济、案件督办、职务行为认定、澄清证明以及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将警务辅助人员、民警近亲属一并纳入保护范畴。

  

    郭林表示,保护一线执法执勤民警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的发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公安民警的关心厚爱,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公安民警依法履职的支持信任,也是公安部党委激励公安民警勇于作为、尽职担当的重要举措。全国公安机关将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始终坚持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方针,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每一次执法行动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既需要全警努力,也需要全社会理解支持,努力形成人人尊法守法、自觉配合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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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四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罪或诽谤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殴打、故意伤害人民警察,达到轻伤害、重伤害程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将行为结果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采取殴打等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人民警察死亡后果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编核丨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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